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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8/22 12:01:04 阅读次数: 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刘某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湾头桥镇   村  组 ,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陈某易,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湾头桥镇    村   组,身份证号,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强制陈某易立即向刘某峰支付110000元,另加刘某峰垫付的应由陈某易负担的受理费657元,以上合计110657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某易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以(2023)湘0581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某易退还原告刘某峰共计65000元,此款分四次付清,即2024年2月6日前支付16000元,2024年8月6日前支付16000元,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16000元,余款17000元在2025年7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刘某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陈某易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被告陈某易共计需退还原告刘某峰110000元,原告刘某峰可对被告陈某易尚未履行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刘某峰负担700元,被告陈某易负担657元。
    上述调解书下发双方签收至今日,已经是2024年2月18日了,被执行人陈某易没有依据上述调解书第一条向执行申请人刘某峰支付一分钱,故执行申请人刘某峰依据调解协议第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刘某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易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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