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树,男, 年 月 日出生,侗族,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 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建投,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龙山路交汇处某某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某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本金本金100万元+1000000元×15.4%×9年(从2014年3月计算至2023年3月)=2386000元;顺延照计;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保费187950元及利息:本金187950元+187950元×15.4%×5.5年(从2018年10月计算至2024年3月)=347143元,顺延照计;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三通一平开支46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金46万元+460000元×15.4%×5年(从2019年4月计算至2024年3月)=814200元;顺延照计;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杨某树与鼎鑫公司项目款的利息补偿38808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于经开区2014年签了招商协议,协议约定在12个月内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的,直到2021年12月招标时经开区还没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明显构成违约,给杨某树造成损失的赔偿款400000元; 以上五项合计7828143元,被申请人已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本次实际只要裁决支付6828143元; 六、本案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基于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7日,原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与湖南鼎鑫公司签订《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鼎鑫公司支付1000000元保证金;经开区力争12个月内完成加油站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2018年4月8日,申请人杨某树与鼎鑫公司签订《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转让协议》,鼎鑫公司将其与经开区签订的《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杨某树。故杨某树依法成为了该案的当然的适格的申请人。 2021年12月份,邵阳市人民政府将中山路加油站的土地拍卖给了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因此经开区以及邵阳市政府在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邵阳市城建投,故邵阳市城建投依法成为了本案当然的适格的被申请人。 从2014年1月27日签订加油站招商协议到2023年3月,申请人一方陆续和累计投入的资金及遭受的损失如下: 第一项:鼎鑫公司向经开区交付的100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本金100万元+1000000元×15.4%×9年(从2014年3月计算至2023年3月)=2386000元; 第二项:杨某树向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交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187950元本金187950元+187950元×15.4%×5.5年(从2018年10月计算至2024年3月)=347143元; 第三项:杨某树在搞中山路加油站的三通一平开支46万元本金46万元+460000元×15.4%×5年(从2019年4月计算至2024年3月)=814200元; 第四项:2018年4月8日,申请人杨某树以520万元的价格与鼎鑫公司签订了《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转让协议》,后因政府延时交地,致使占用的资金产生巨额利息,给申请人杨某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予赔付由此产生的利息合计3880800元; 第五项:由于经开区与鼎鑫公司2014年签的招商协议,协议约定在12个月内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的,但直到2021年12月招标时经开区还没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明显构成违约,给杨某树造成损失,应予赔偿400000元; 以上五项合计7828143元,2023年初邵阳市城建投已支付给杨某树1000000元,本次应裁决6828143元给杨某树。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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