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赔偿款仲裁案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树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作为其与邵阳市城建投中山路加油站赔偿款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予明察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格主体资格的问题 2014年1月27日,原湖南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与鼎鑫公司签订《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2018年4月8日,申请人杨某树与鼎鑫公司签订《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转让协议》,鼎鑫公司将其与经开区签订的《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杨某树。故杨某树依法成为了本案的当然的适格的申请人。 2021年12月份,邵阳市人民政府将中山路加油站的土地拍卖给了被申请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因此经开区以及邵阳市政府已经把《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邵阳市城建投,故邵阳市城建投依法成为了本案当然的适格的被申请人。 至于邵阳市城建投在答辩中声称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用地类型或将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转让项目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鼎鑫公司存在未经甲方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将项目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杨某树的行为,其与杨某树之间的行为没有取得邵阳经开区管委会的同意。 杨某树一方认为:包括但不限于邵阳经开区管委会、邵阳市城建投、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政府等都知道并用行为认可杨某树合法受让了鼎鑫公司在《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申报审批表,有邵阳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意见,有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意见,如果不认可杨某树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投资建设主体,那为什么不让鼎鑫公司的人来办理才审批?为什么杨某树来办理就审批了呢? 2、作为《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甲方2014年1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仇某静,在2018年8月15日,杨某树请求仇某静对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挂牌进行督促,仇某静给杨某树手机短信回复,并没有说我不认可你是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主体,而是要杨某树找邵阳市城建投。后来杨某树找邵阳市城建投的李某明等人办理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招拍挂事宜,也没有谁说杨某树主体不适格;这就证明政府方面用具体行为认可了杨某树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承建和投资主体。 3、杨某树就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招拍挂的事向刘某青等市领导反映邵阳市城建投的李某明怠于履行职务的情况,包括刘某青等在内的多位市领导予以批示回复,并没有说杨某树不是中山路加油站的适格主体,无权反映加油站土地招拍挂的情况。也就是说政府用行为表明认可杨某树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承建者投资者。 4、2022年邵阳市城建投已经向杨某树退还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同样证明被申请人用实际行为认可杨某树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投资者和承建主体。 5、鼎鑫公司把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杨某树后,邵阳市经开区管委会并没有因此解除与鼎鑫公司签订的《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证明其对这一转让行为的认可。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依据问题,申请人有经开区管委会与鼎鑫公司的招商协议、杨某树与鼎鑫公司的转让协议、管委会收取10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杨树某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保费的票据、杨某树与三通一平施工方的协议及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中山路加油站的审批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不是被申请人说的毫无根据。 三、关于仲裁请求计算的说明 1、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从2014年3月交保证金开始计算到2023年3月退还给杨某树止是9年时间,按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2、187950元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10月缴社保开始计算到仲裁立案的2024年3月是5年半时间,按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3、46万元三通一平开支本金及利息,从银行转账支出的2019年4月开始计算到仲裁立案的2024年3月是5年时间,按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4、2018年4月,杨某树转了350万元给鼎鑫公司受让了中山路加油站项目,从2018年到现在杨某树背负3880800元的利息负担,具体计算是3500000元×15.4%×7年=3773000元,因此要求补偿3880800元利息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 5、经开区2014年与鼎鑫公司签订招商协议,协议约定在12个月内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但直到2021年12月招标时经开区还没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明显构成违约,因此给杨某树造成其他损失(比如到省商务厅办理加油站续期审批手续开支等)40万元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赔偿40万元其他损失费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四、邵阳市城建投赔偿杨某树的上述损失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因为《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六、违约责任2.“因甲方原因不能供地给乙方,甲方应该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四、交地时间及建设工期1.交地时间:项目招商合作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起,甲方2个月内成立专门班子,启动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力争12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可直到2021年,邵阳市经开区都没有履行征地、拆迁、交地的义务,因此应该按照协议第六条的第2项赔偿由此造成的杨某树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杨某树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感!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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